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以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二、聲請意旨所陳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餐費15,000元、醫藥費1,100元、互助會5,000元之內容及依據為何?前開互助會係死會或活會?有何資料可資證明?
三、聲請意旨所載向 陳俊華 、 張珍珠 借得款項之資金流向證明為何?
四、所載房屋火災險之保險費係年繳或月繳2,801元?
五、配偶 林嵐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是否有工作?其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為何?釋明配偶何以不用攤分家用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之原因。
六、聲請人之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債務人清冊(含姓名、住所、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八、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九、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不動產,若有,其現值為何?每月須清償若干本息?債權人清冊中記載之房屋貸款所指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十、繫屬或審理中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