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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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訴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
周建才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IBRAHIMSH
男40在臺無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IBRAHIMSHAJUMMABAI均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IBRAHIMSHAJUMMABA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三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所犯之罪均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IBRAHIMSHAJUMMA-BAI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本院於97年12月26日對被告二人各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8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