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 吳明雄 被告 吳秉承
吳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686元,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左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