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乃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桃簡緝字第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乃福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被訴毀損之案件,願坦承一切犯行,且深具悔意,欲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係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21日裁定羈押。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聲請人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聲請人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聲請人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聲請人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