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嘉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100年度偵字第4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