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袁以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鄒李思邁鄒婉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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