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951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告 林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