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於延長之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為使日後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且審酌訴訟進行之程度、比例原則、目的與手段間法益權衡及其他一切情事,仍認非予羈押顯難為審判之進行,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遂裁定被告應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張世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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