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5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經被告到庭表示無意見,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
由。而被告雖另辯稱現因無工作,所以無法還錢,希望原告
能同意分期每月還3至5千元,然此業據原告陳稱不同意分
期償還在卷。參以被告雖因經濟困難,希能分期償還遭原告
所拒絕,然經濟困難並非得執為拒絕返還借款之合法理由,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於法洵屬有據,所訴自應予以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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