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6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所欲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若未另有約定,利息請求不得超過年息百分6)。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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