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AW000-A000000(A女)
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
A女之父共同訴訟代理人 禇瑩姍 律師被告 陳彥杰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林秀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彥杰所犯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彥杰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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