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蘇少峰 被告 簡松立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