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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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4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472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冬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文譯名。
二、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冬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