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0號、95年度訴字第65號行政訴訟程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非俟該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經於95年9月12日裁定,命在前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事件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6年度裁字第00178號裁定、96年度判字第01981號判決確定,有該裁定、判決書各一份在本院卷為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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