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服務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3號上?訴人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國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霍格華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委託服務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96年6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993號判決在案,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7萬元及117,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及1,830元,上訴人迄今既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程怡怡?????????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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