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