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1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34年9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90,000元②14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2.6②2.5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①94年9月28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②94年9月28日起至101年9月2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①95年2月28日②95年1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90,000元②138,186,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567│建│0│47│83.37│10000分之1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遮│位│││├──┼─┼──────┼────┼────┼─┼─┼─┼─┼─┼─┼─┼──┼─┼─┼─┼──┼──┤│001│28│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2層樓房│28││││││28│鋼筋│1.│2.│平│全部││││82│勝利里勝學路│康市兵北│鋼筋混凝│.6││││││.6│混凝│95│49│方││││││260巷12號2樓│段567地│土造│9││││││9│土造│││公││││││之2│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兵北段3238、32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0000分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