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1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益綸陳益銘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陳益綸即陳益銘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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