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權人 蔡宜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 昱君李珮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記載「本件係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法律服務公費等事件」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電費、水費、瓦斯費、換鎖費、清潔費之收據影本或其他足以釋明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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