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六六號潛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選任辯護人陳昆和律師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六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