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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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良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良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良鴻因竊盜等案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宏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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