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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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亦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亦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亦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本案係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本件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