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39號、108年度執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東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採尿前某│106年8月10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861號│毒偵字第2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12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8年1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12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9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922號(已執畢)│第37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