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非訟代理人 洪志謀 相對人 陳五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__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__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約定清償期為■日期轉換■,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列舉式■不依約清償債務__而訂約後,抵押之不動產移轉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____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__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係屬贅列,並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__,民事訴訟法__,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