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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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莊○佳兼法定代理人藩○潔被告 葉亮 均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所為之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4、172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第一欄所示部分均應更正為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如有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原告莊○佳之法定代理人,漏載「藩○潔」,以及原告藩○潔部分,漏載其兼為法定代理人部分,均屬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張景翔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原當事人欄│更正結果│├───┼───────────────────────────┼───────────────────────────┤│一│原告藩○潔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原告莊○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莊○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兼│││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藩○潔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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