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亞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銘 原告 吳鋐泰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祥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亞訊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㈡原告吳鋐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9,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