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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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林源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玟良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拆除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水泥架,並於其上補植植被。又依原告查報結果,水泥架占用上開土地面積以0.04公頃計算,補植費用約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暫以原告主張之水泥架占用上開土地面積0.04公頃即400平方公尺(1公頃為10,00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請求拆除水泥架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2,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80元×占有土地面積400平方公尺=152,000元),並與請求補植植被所需費用50,000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被告住居所資料,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告人別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對確認無誤後送達被告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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