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抗告人 周方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于霏間 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並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上揭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抗告狀載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揭規定命抗告人補正抗告聲明,並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