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彭志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清明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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