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卉嵐 即 劉卉溱 即 劉又華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