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基發
林立眞 被告 曾泰霖
程雲慶 曾勝堃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9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顏代容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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