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泇 賝上訴人林泇賝上訴人 陳湧貿 上三人共同 葉青虹 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 徐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0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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