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984號

聲請人台電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侯明輝 之債權人,而侯明輝業於民國107年4月2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

  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明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107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三女 侯淑梅 於107年6月1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709號准予備查;其繼承人即長女 侯美如 於107年6月1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71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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