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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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月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趙月華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締約之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申請書僅有趙月華之父同意)。
二、請提出趙月華全體法定代理人(父: 趙宸億 、母:愛麗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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