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92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