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3號原告 張智翔 被告 施重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