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昭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