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聲請人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代理人 謝妍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4年4月15日│52,500元│CA0000000│││公司陳美玲│大安分行││││├──┼─────────┼──────┼──────┼─────┼─────┤│002│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4年4月15日│6,090元│CA0000000│││公司陳美玲│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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