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係 林彥妤 個人或沁燕國際企業社(經查沁燕國際企業社係獨資商號且負責人已變更為第三人 劉英弘 。),並據以更正原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
二、債務人林彥妤或債務人沁燕國際企業社負劉英弘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