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0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3日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6年壢簡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於96年7月30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4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所宣告之刑減刑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