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枝楊玉帆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曜鴻 即楊玉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玉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3月24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9,804元,及自民國93年4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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