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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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文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詩文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確定;於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交簡字第四三四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上開緩刑宣告,於一0四年四月七日經本院以一0四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受刑人於一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六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五年八月一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0六0七六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0六0七六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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