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蕭奕龍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2828號、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奕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蕭奕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其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經檢察官將其釋放,茲因蕭奕龍業已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度營毒偵字第275號案件(同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46號案件)中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其於民國104年9月1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即經檢察官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執字第2828號執行案件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到,經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5日嘉檢榮十105執助279字第13410號函、拘票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05年5月24日嘉布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函附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