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宏儒 指定辯護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理完畢,且被告於羈押期間已深感悔悟,必定痛改前非,希望法院可以請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且被告已半年未能見及年邁父母及妻兒,請法院憐憫被告,准予具保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顏宏儒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75號),前雖於本院審理中經羈押在案,惟被告現已執行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更丙字第49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另案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