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 張棠鈞 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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