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74號原告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婕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 陳宜眉 賠償原告所失利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