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74號聲請人 廖芃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原告以其與被告 黃偉新 於民國107年9月28日簽訂GLASENSE品牌(
下稱系爭品牌)買賣契約書、108年2月26日簽訂GLASENSE附註契約,約定原告將系爭品牌經營管理權讓與被告,並轉為系爭品牌幕後技術指導顧問,被告則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0元(含任職顧問費、勞健保給付、工作室租金、網路管理權)至110年10月14日為止(見原證2、3),卻自108年10月起未依約給付為由,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675,617元及其利息,並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55,000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1,445,617元(620,617元+55,000元/月×14個月),應徵第1審裁判費15,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5,3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