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