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榮治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6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依被告之請求,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23日上午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市○區○○路與永安街交岔口時,本應注意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倒車,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兒子 張宸嘉 ,沿永安街口行經該交岔口時,雙方因而發生碰撞,乙○○母子隨即倒地,致張宸嘉受有右足踝挫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明知肇事,竟不為必要之救助,反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於96年12月24日下午6時45分許,在嘉義市警察局交通隊,為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結證。
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與車損照片24幀。
㈣財團法人天主教 聖馬爾定 96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1,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附記事項: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前公益捐款新臺幣5萬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本案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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