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溫志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溫志航」抑或為「甲○○」?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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